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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9年5月22日

关于印发《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党工委,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公司)党组织,区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区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8月20日
苏州市吴江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努力以高质量人才引领和助推产业集聚,根据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中关于聚力创新加快人才优先发展的文件精神(吴发〔2018〕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是根据吴江产业发展布局和新兴产业规划,在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吴江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包括两个类别:科技领军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 科技领军创业人才
第四条 科技领军创业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
1.申报条件
(1)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与职业道德,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4)应为所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吴江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股权不低于30%或为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5)所创办的企业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
2.扶持政策
对确定立项资助的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及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1)项目经费。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再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办公用房补贴。由企业注册地区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并免除3年租金;对于自行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120平方米研发用房租金补助。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可申请2000平方米以内的中试厂房,并免除1年租金;
(3)安家补贴。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并免除3年租金,在吴江租房的,可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于5000元/年、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在吴江购买唯一自住型商品房的,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4)家属子女安置。领军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吴江,可帮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5)投融资支持。根据人才项目的投资需求,经相关部门(机构)论证审批后,给予200~500万元的风险投资。
第三章 科技领军创新人才和科技领军创新团队
第五条 科技领军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主要是支持建有市级以上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规模型科技企业和区“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新落地的重大项目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引进的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领衔人或团队。
1.科技领军创新人才申报条件
(1)拥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3年以上相关研发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
(3)用人单位给予人才的税前年薪一般不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4)申报人能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优先支持全职到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
(5)优先支持本人参与项目投资、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创新人才。
2.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以我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为主体,选拔培养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的团队;
(2)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3人以上,团队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3)领军人才应具有博士学历或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成员必须符合科技领军创新人才个人基本申报条件。
3.扶持政策
对于确定立项资助的科技领军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1)项目经费。服务期(3年)内,分年度给予创新人才5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给予创新团队100~2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的创新团队,一事一议,分年度给予300~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安家补贴。创新人才和团队领衔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并免除3年租金,在吴江租房的,可按市场价格给予不超过于5000元/年、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在吴江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3)家属子女安置。创新人才配偶、子女户口和创新团队(列前三的核心成员)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吴江,可帮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4)金融扶持。给予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科技金融扶持政策支持。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申报方式包括以下三类:专家集中评审、风险投资机构推荐、创业大赛优秀项目推荐。各申报方式具体事宜如下:
1.专家集中评审。每年两次集中申报评审,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科技领军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创新人才(团队)项目均可通过专家集中评审方式申报。
2.风险投资机构推荐。对获得市场化基金投资的项目,若符合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直接认定为区科技领军人才,市场化基金投资额度(不含国有资本)、人才个人实际到账资金均超过200万元的,认定为重点推荐项目;其中之一低于200万元的,认定为一般推荐。
区科技局全年接受申报,定期组织审核。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可以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推荐方式进行申报。
3.创业大赛优秀项目推荐。
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国内知名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且符合区科技领军创业人才申报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可直接进入面试答辩环节或直接列入当年度吴江区科技领军创新创业人才计划。
区科技局全年接受申报,定期组织审核。
第七条  科技领军人才及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科研经费资助和购房补贴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和吴江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和吴江高新区原则上按3:1分担,其他各镇原则上按1:3分担)。吴江区财政分担的资金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科技领军创业人才的科研经费资助主要用于项目所需房屋的租赁、购置,基建、办公设施、生产设备添置、材料费、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等。科技领军创新人才的科研经费资助主要用于生产设备添置、材料费、研发费、创新人才的劳务费等。
第十条 吴江科技领军人才资助经费按照3:4:3的比例分批拨付。项目已有实质性启动,立项并签订相关合同,区级或区镇两级拨付相应类别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30%;待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区级或区镇两级按比例再拨付总额的40%;待项目通过期满验收,区镇拨付总额的30%。拨付比例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时,由区科技局、区镇和承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确定合同期,一般项目3年,生物医药类项目不超过5年。约定合同期内需完成的绩效目标和拨款方式,约定清理和退出的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区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区镇运用税务等部门的数据资源,每个季度向区人才办、科技局报送项目财务报表及“销售、税收”等数据,定期维护区领军人才项目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立项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镇报区人才办、科技局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如出现公司破产、重大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经所在区镇报区人才办、科技局备案后中止项目。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并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行退出机制。退出情形主要为:
1.主动退出。人才、团队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才办、科技局备案。
2.终止。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
(1)企业注销或项目中止的;
(2)人才调离吴江的;
(3)项目立项后2年内未正常运行或3年内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估或4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6年内)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4)领军人才股权减持,不符合立项要求的;
(5)项目无有效进展,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6)领军人才在其他地方申报引才计划(无论何种形式)并获资助的;
(7)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军人才项目要求的情况。
3.取消入选资格。弄虚作假骗取立项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入选资格。
第十六条  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主动退出或终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申报的项目;对取消入选资格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的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吴江区人才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吴人才〔2016〕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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